不同的融資租賃擔保方式,有不同的特點,那么融資租賃公司的擔保方式是怎樣的呢?。其次就是在風險預防上采取有效措施,既:讓廠商提供銀行出具的120%違約擔保,一旦廠商違約,銀行按預付金的120%退還給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是金融與貿易結合的交易方式,因此在業務操作中既有融資擔保問題,也有銷售擔保問題。有人說租賃物件都屬于租賃公司,相當于抵押貸款,從法律地位,比抵押貸款更安全,為什么還要承租人提供租金償還信用擔保?主要原因是:融資租賃在中國因法律不健全,市場環境不發達,加上融資租賃公司把租賃當貸款做,不考慮物權退出問題。
改革開放初期,在資金短缺、存在過度的投機行為和泡沫經濟背景下,融資租賃曾單純作為一種引進外資、購入國外先進設備的融資渠道,以放貸為單一的運作模式,也一度獲得較快的發展。不同的融資租賃擔保方式,有不同的特點,那么融資租賃公司的擔保方式是怎樣的呢?
一、采購擔保
對于大型設備,租賃公司往往不是一次性付款給供貨廠商,通常采用三個以上的支付階段,既:預付貨款、階段付款(可分多階段)和尾款。預付貨款通常有兩個作用。
如果廠商信用良好,不需要這樣的擔保。如果廠商與潛在的承租人惡意欺騙租賃公司,那么問題就大了。為此,在風險預測中首先要對廠商的信用進行預測評估。其次就是在風險預防上采取有效措施,既:讓廠商提供銀行出具的120%違約擔保,一旦廠商違約,銀行按預付金的120%退還給融資租賃公司。
超出部分實際上是對違約的一種補償,一是利率損失,二是匯率損失。對于用人民幣結算的采購,因為沒有匯率問題,補償比例可以相對降低。從風險管理的角度,租賃公司在沒有拿到銀行擔保時,不應該將預付款付給信用不夠的供貨商。
二、租賃擔保
融資租賃是金融與貿易結合的交易方式,因此在業務操作中既有融資擔保問題,也有銷售擔保問題。
有人說租賃物件都屬于租賃公司,相當于抵押貸款,從法律地位,比抵押貸款更安全,為什么還要承租人提供租金償還信用擔保?主要原因是:融資租賃在中國(包括亞洲地區)因法律不健全,市場環境不發達,加上融資租賃公司把租賃當貸款做,不考慮物權退出問題。因此在做租賃時讓承租人提供第三方不可撤消連帶責任的租金償還信用擔保。租賃公司實質上變相在做設備貸款。從風險控制的方式來說,這種做法叫轉移風險。從風險的管理來說,在承租人沒有提供租賃擔保時,所有與租賃相關的合同都不能正式生效。
三、融資擔保
至今還有許多人認為融資租賃是出租人給承租人提供融資便利。實質上需要融資的是融資租賃公司,承租人多是以融物的方式達到融資的目的,操作中不但得不到錢,反而要向租賃公司不斷的付款。
四、司法擔保
為了制止承租人的違約行為,當承租人嚴重拖欠租金時,租賃公司采取財產保全司法行動,中止承租人對租賃物件權益的繼續損害。但在辦理保全過程中,司法部門要求租賃公司提供保全擔保。意思是說如果保全的不是租賃公司資產,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擔保人承擔。從風險控制來說,應該預測到承租人有這樣的風險。從風險預防來說,應該讓承租人提供這樣的擔保。
泰和財富認為不管以何種擔保,在擔保函中應明確規定經濟擔保人是其債務第一 追索人,以落實擔保人承擔的債務風險和還款責任。在目前所發生的經 濟糾紛案例中,許多擔保人被訴后經判決承擔了還款責任,說明了這種 做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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