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一個大家不常聽說的商標類型——特殊標志。那么如果特殊標志在其專用期屆滿之后,他人是否可以將其作為商標進行注冊及使用呢?早在2005年9月第二十九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就向商標局申請登記福娃標志為特殊標志,該特殊標志的有效期為2006年4月至2010年4月,到期后奧組委并未提出延期申請。雖然宋某商標標識與特殊標志福娃相同,但該商標于2008年北京奧運會結束后6年才提出注冊申請,而且其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與奧運會及吉祥物福娃的差別較大,故該商標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不會使公眾認為與其與奧運會或吉祥物福娃相關,從而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錯誤認識。
其實我們商標家族,還有很多其他成員,除了普通商標、還有證明商標、集體商標、地理標識、馳名商標等。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大家不常聽說的商標類型——特殊標志。
來來來,瀟小編講堂開課了,請大家拿好小本本做筆記,小編先給你講講什么是特殊標志:
特殊標志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從國際性或者是國際性的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所使用的由文字、圖形組成的名稱及縮寫、徽記、吉祥物等標志。
但是,特殊標志并不是一直都可以保護,它的有效期為四年,自登記核準之日起計算。如果特殊標志所有人想在四年后繼續保護,可以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延長的期限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決定。
那么如果特殊標志在其專用期屆滿之后,他人是否可以將其作為商標進行注冊及使用呢?我們來看一個案子。
2008年,我國成功舉辦了北京奧運會,其吉祥物為五個可愛的福娃。早在2005年9月第二十九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就向商標局申請登記“福娃”標志為特殊標志,該特殊標志的有效期為2006年4月至2010年4月,到期后奧組委并未提出延期申請。
2014年10月河南省的自然人宋某向商標局提出“福娃”商標的申請,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白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等第33類商品上。經審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駁回了該商標的注冊申請。宋某不服,隨后向商評委申請復審。2016年2月,商評委作出復審決定,對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宋某不服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商評委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這個案子是怎么判的呢?
最后法院經審理認為,特殊標志“福娃”的專用期已于2010年4月屆滿,到期后奧組委并未對其提出延期申請,因此“福娃”已不再作為特殊標志予以保護。
雖然宋某商標標識與特殊標志“福娃”相同,但該商標于2008年北京奧運會結束后6年才提出注冊申請,而且其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與奧運會及吉祥物“福娃”的差別較大,故該商標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不會使公眾認為與其與奧運會或吉祥物“福娃”相關,從而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錯誤認識。同時,該商標本身不會對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所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商評委的上訴,該商標最終通過初審,并進入初審公告階段。
總得來說,只要過了保護期或者專用期的標識(哪怕是像奧運會所屬的這么重要的標識),是不再受其原來的權利保護的,一般情況下其他人是可以提交申請,并有可能獲權的。此案給以后類似的案件,提供了指導意義。
可能有峰蜜兒會問,如果奧組委或者福娃設計者如果知道這件事,不希望宋某繼續使用該商標該怎么操作呢?其實商標的審查流程中,并不是商標局、商評委、法院一味說了算,而作為在先權利人依然有相應的機會。該商標正處于初審公告期,如果在先權利人能拿出相應的證據來對其提出異議,該商標依然是可能被撤銷的。
所以,作為申請人,在提出類似商標申請的時候,還是應該權衡再三,做出最好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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