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銷售服務,只規定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無償銷售服務視同銷售,但行為主體中未包括自然人。對于銷售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則規定的是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視同銷售。股東無償借款給企業,不屬于營改增之后的銷售的行為主體,不作為視同銷售處理。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13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確定銷售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在創業初期很多股東都存在一個很大的誤解,即企業的錢就是股東個人的錢,這是因為對公司的概念沒有理清造成的,實際上這是一個非常錯誤的觀念,會給企業造成很大的涉稅的風險,那么具體什么是公司呢?
營改增之后,“銷售服務”和“銷售 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這兩者在視同銷售概念中有不同的情況。
對于”銷售服務“,只規定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無償銷售服務視同銷售,但行為主體中未包括“自然人”;對于“銷售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則規定的是“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視同銷售。第一種情況下只包括單位與個體工商戶,未包括自然人;第二種情況下包括了單位、個體工商戶及自然人,因在增值稅的概念中,“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因此,股東無償借款給企業,不屬于營改增之后的銷售的行為主體,不作為視同銷售處理。
不作為視同銷售的情況下,可以為企業規避大量的稅收,這個我們下篇頭條文會說到這個問題。
敬請關注!
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13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確定銷售額”。
財稅文件【2016】36號文件對“合理商業目的”的定義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
因此,股東無償借款雖不作為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稅務機關認定股東具有以謀取稅收利益為目的的,那么就會不作為視同銷售的無償借款,按照市場定價加以確認為銷售收入,從而計征增值稅。這對企業來說是個不小的損失,因而在實際操作中要特別引起重視
【相關政策瀏覽】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書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
第十條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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