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4月23日頒布,并于2009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做出了最新的解釋和說明。該解釋第二、第三條從正反兩方面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糾紛案件時,對馳名商標進行司法認定的范圍。該解釋第二條,明確了哪些民事糾紛案件中可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在下列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以商標馳名作為事實根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該解釋第三條,明確了哪些民事糾紛案件中不可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4月23日頒布,并于2009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做出了最新的解釋和說明。
該解釋第二、第三條從正反兩方面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糾紛案件時,對馳名商標進行司法認定的范圍。
該解釋第二條,明確了哪些民事糾紛案件中可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
第二條 在下列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以商標馳名作為事實根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
(一)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訴訟;
(二)以企業名稱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
(三)符合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抗辯或者反訴的訴訟。
該解釋第三條,明確了哪些民事糾紛案件中不可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
第三條 在下列民事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對于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不予審查
(一)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成立不以商標馳名為事實根據的;
(二)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因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原告以被告注冊、使用的域名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為由,提起的侵權訴訟,按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處理。
這兩條規定體現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馳名商標的所一直遵循的按需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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