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于2010年由有限公司改制為股份公司,依法在工商機關進行了變更登記。現其中一名股東計劃將股份轉讓給新的股東,新股東要求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分為記名股票和不記名股票。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發起人的證明材料,但不需提交發起人以外的股東材料。當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但沒有規定股東變更時,需要進行變更登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屬于工商機關的登記事項,股東依法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后,無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某公司于2010年由有限公司改制為股份公司,依法在工商機關進行了變更登記。現其中一名股東計劃將股份轉讓給新的股東,新股東要求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但是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時,工商機關卻拒絕辦理。這是怎么回事呢?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分為記名股票和不記名股票。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發起人的證明材料,但不需提交發起人以外的股東材料;當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但沒有規定股東變更時,需要進行變更登記。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屬于工商機關的登記事項,股東依法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后,無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文丨李彥軍律師 公司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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