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也可能承擔有限責任。4.各合伙人無論出資多少,都平等地享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權利。2.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1.無論是有限合伙企業還是普通合伙企業,都需要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當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時,有限合伙企業可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并應當進行相應的變更登記。但當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時,該企業不再是合伙企業,故應解散。3.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有什么區別
1.全部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的人數沒有上限。
2.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一種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實踐中多表現為會計師事務所與律師事務所)中合伙人也可能承擔有限責任。
3.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4.各合伙人無論出資多少,都平等地享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權利。全體合伙人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此時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5.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1.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合伙人的人數為2個以上50個以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4.只能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5.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無論是有限合伙企業還是普通合伙企業,都需要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之間并不是不可變通的。當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時,有限合伙企業可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并應當進行相應的變更登記。但當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時,該企業不再是合伙企業,故應解散。
3.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其他合伙人對外執行的合伙事務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執行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的除外。此時企業仍需要承擔該行為的法律責任,但可以在之后根據合伙協議向該不具有執行權的合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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