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9號),明確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的幾個問題,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書面向國稅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國稅機關按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財政部關于冠名發票印制費結算問題的通知》規定,與發票印制企業直接結算印制費用。使用冠名發票的單位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到發票印制企業印制發票,印制費用由用票單位與發票印制企業直接結算,并按規定取得印制費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9號),明確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的幾個問題,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納稅人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要求,書面向國稅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國稅機關按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二、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由稅務總局統一招標采購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中標廠商印制,其式樣、規格、聯次和防偽措施等與原有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業發票專用章。
三、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發票代碼及號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2號)規定的編碼規則編制。發票代碼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國稅機關在501-999范圍內統一編制。
四、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的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冠名發票印制費結算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3〕53號)規定,與發票印制企業直接結算印制費用。
延伸閱讀
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82號公告規定:
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種和規格,其中06代表57mm×177.8mm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07代表76mm×177.8mm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稅總發〔2013〕53號規定:
使用冠名發票的單位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到發票印制企業印制發票,印制費用由用票單位與發票印制企業直接結算,并按規定取得印制費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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